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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符合推薦資格之被推薦個人【含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及教育行政人員】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校長以外人員由各單位擬具推薦表,敘明具體感人事蹟,經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後提交。
(三)收件方式:於111年1月28日(星期五)前繳交下列資料:
1、推薦表及佐證與參考資料紙本(一式4份)寄達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承辦人。
2、上開資料電子檔上傳至教育局資訊中心線上填報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