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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各項比賽成績列計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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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於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者,均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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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比賽適逢107年6月30日前後,而成績證明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核頒者,於108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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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得就國際競賽擇一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市競賽共得選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獎助金。
但同時申請國際競賽及全國競賽之獎助金者,全國競賽僅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
同次比賽中以最佳成績申請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