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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洪梅芳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4-11-21 | 點閱數: 722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18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031089782 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 3 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 3 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 3 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 4-1、7修正條文.docx
    1) 4-1、7修正條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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