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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3 年 10 月 29 日府人考字第 1031033023 號函辦理。
二、修正條文內容:
第 8 條條文增列第 3 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不得從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