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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請辦法依據臺南市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凡在下列各方面有具體事蹟之表現傑出畢業生,可申請市長獎。除市長優學獎不受理申請外,其餘均受理申請。
三、送件時間: 5月 20 日(一)至 5月 23 日(四)放學前。市長獎得獎同學於畢業典禮時除為校爭光獎、服務獎、全勤獎外,不得重覆領取其他畢業獎項(如:議長獎、區長獎、校長獎、家長會長獎)。
詳閱附件,並請在送件時間內備妥相關資料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