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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出勤實施要點」1 份。
修正十、經公開甄選聘期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為出勤服務日,其餘出勤管理事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代理教師之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惟慰勞假之規定不適用。








